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政府文件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5_/2017-1024006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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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文件 |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26日 | 文 号:楚政通〔2008〕81号 |
|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08年12月22日 |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 2008 〕 81 号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 2008 〕 204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老工伤人员是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已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或者鉴定为 1 级—4 级的伤残人员。原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授权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或者鉴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由申报单位负责报送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认定或鉴定。
二、企业老工伤人员的申报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其中省、州属企业由州级办理。现有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由企业申报;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已移交退管中心的老工伤人员由退管中心申报。
三、企业老工伤人员已办退休的,只清算工伤医疗费(含辅助器具配置费)和生活护理费。
四、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并于 2010 年前实现我州已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二 OO 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